AI 搜尋摘要抓別人的內容、重組成自己的答案,萬一出錯——這筆帳算誰的?德國第一個給了官方答案。2026 年 7 月 14 日,德國 14 邦媒體監理機關的協調機構 ZAK(Commission for Licensing and Supervision,核發與監督委員會)裁定:Google 的 AI Overviews 與 AI 搜尋服務 Perplexity,它們產出的 AI 摘要屬於「業者自行產製的內容」,不是單純呈現第三方資訊,因此要受德國媒體法約束,負起正確性、透明度與媒體多元的義務。
先把最容易被寫錯的一句話講清楚:這是一份「行政裁決」,不是德國新通過的法律,而且業者可以上訴、目前尚未定讞。 據多家報導,上訴期限落在 2026 年 8 月 14 日;Google 表示將提起上訴,Perplexity 對裁決未予回應。所以正確的說法是「德國監理機關裁定 AI 搜尋摘要適用媒體法、業者上訴中」,而不是「德國立法禁止 AI 搜尋」。
這次裁決到底認定了什麼
兩件案子分別由漢堡/什列斯威-霍爾斯坦邦與柏林-布蘭登堡邦的媒體監理機關主導調查,再由 ZAK 這個跨邦協調機構作成決定。核心邏輯有兩層:
- AI 摘要=業者自己的內容。 監理機關採納法律學者 Jan Oster 與 Christoph Busch 的意見:AI 生成的文字——包括濃縮改寫、甚至「幻覺」捏造的部分——都應視為該業者自己產製的內容,而非它替第三方轉述。既然是自己的內容,就得為正確性負責。
- 它同時是「媒體中介」。 監理機關認為,Google AI Overviews 把生成摘要擺在最顯眼的位置,讓底下傳統的新聞連結清單「退居背景」,構成對新聞媒體的不當歧視;Perplexity 以連結清單整合他人內容,實質決定了外部內容的能見度。兩者都落入德國媒體法對「媒體中介」課予的透明與不歧視義務。
關鍵法律點:DSA 的責任豁免這次不適用
這是整份裁決最該被正確理解、也最常被外電一筆帶過的地方。歐盟《數位服務法》(DSA)本來給網路中介者一層「責任豁免」——平台只是被動傳遞、託管他人內容,不必為內容本身負責。但 ZAK 認定,這層豁免對 AI 摘要不適用:因為這些服務不只是被動託管,而是主動用選擇與呈現去影響新聞的能見度,已具備「媒體中介」與內容提供者的性質。
換句話說,一旦 AI 摘要被定性成「業者自己的內容」,它就跳出了「我只是搬運工」的保護傘。這正是這次裁決之所以是分水嶺的原因:它戳中了 AI 搜尋最核心的矛盾——抓別人的內容、重組成自己的答案,出錯時卻想用「我只是中介」來免責。截至發稿,德國對此還沒有統一的判決見解,最終要由行政法院在上訴程序裡定調。
對台灣的意義:一個日後會被拿來參照的判準
外電不會替台灣接這一段。我要下的判斷是:這份裁決的真正份量,不在於它拘束了誰(它只在德國、還在上訴),而在於它是全球第一個把「AI 搜尋摘要=業者自產內容、要為正確性負責」用官方文件講明白的先例。 當各國監理機關日後要處理「AI 生成搜尋出錯誰負責」,德國這套邏輯很可能被反覆引用。
對台灣,兩個層面值得盯:
監理端。 台灣現行的《人工智慧基本法》是原則性的基本法,把「AI 產出應適當揭露」列為治理原則,但對「AI 搜尋摘要的內容責任」並沒有專門規範(基本法的定位與風險框架,見 台灣 AI 基本法風險分類框架)。NCC 與數位發展部日後若要面對 Google、Perplexity 這類 AI 生成搜尋的平台責任問題,德國這份裁決是現成的參照座標——尤其「AI 摘要算不算業者自產內容」這個定性問題,幾乎是繞不開的第一道關卡。
內容業者端。 對台灣的媒體與內容網站,這關乎一個很實際的問題:你的報導被 AI 摘要抓去重組後,流量被攔在搜尋頁、責任卻不清不楚。 德國監理機關點名的「摘要把新聞連結擠到背景、構成不當歧視」,正是台灣內容業者這兩年最有感的痛。這份裁決至少提供了一個論述武器:AI 摘要不是中立的搬運,它是有內容責任的一方。
這裡我也要說一句保留:跨法域的裁決不會直接拘束台灣,德國怎麼判、上訴結果如何,都不等於台灣就會照做。它的價值是「參照」與「風向」,不是「直接適用」。把它當成台灣主管機關與業者現在就該讀的一份判準草稿,比較務實。
想更完整地看「AI 產出的正確性責任」這條線,可延伸讀美國 FTC 對 AI 輸出導引與正確性 的動作、歐盟把規則變成市場門檻的 AI 內容揭露與歐盟 AI 法,以及 AI 治理「聯合國化」下 台灣被治理卻難參與治理 的結構處境;想理解揭露與標示的實務操作,見 AI 內容揭露實務指南。
常見問題
德國是不是已經立法禁止 Google AI Overviews 和 Perplexity?
不是。這是德國媒體監理機構 ZAK 於 2026-07-14 作成的「行政裁決」,認定這兩項 AI 搜尋摘要服務應受德國媒體法約束,而不是新通過一部禁止它們的法律。裁決也沒有禁止服務運作,而是要求它們負起正確性、透明度與媒體多元的義務。業者可在 2026-08-14 前上訴,Google 已表示將提起上訴,目前案子上訴中、尚未定讞。
為什麼 DSA 的責任豁免這次不適用?這點重要在哪?
歐盟《數位服務法》(DSA)原本給網路中介者一層責任豁免——平台若只是被動託管、傳遞他人內容,不必為內容本身負責。但 ZAK 認定 AI 摘要不是被動託管:它主動用選擇與呈現影響新聞能見度,已構成「媒體中介」與內容提供者,因此豁免不適用。這點之所以關鍵,是因為一旦 AI 摘要被定性為「業者自己的內容」,業者就不能再用「我只是中介、只是搬運工」來免除對錯誤內容的責任。
這件事會影響台灣嗎?台灣有相關規範嗎?
不會直接拘束台灣——跨法域的行政裁決只在德國生效,且還在上訴。但它是全球第一個把「AI 搜尋摘要=業者自產內容、要為正確性負責」講明白的官方先例,很可能被各國日後引用,對台灣 NCC、數位發展部處理 AI 生成搜尋的平台責任是重要參照。台灣目前的《人工智慧基本法》是原則法,把 AI 揭露列為治理原則,但對「AI 搜尋摘要的內容責任」尚無專門規範。對台灣內容業者,這關乎報導被 AI 摘要後的流量與責任歸屬,值得持續追蹤。
參考來源
- Nieman Lab:德國媒體監理機關認定 Google AI Overviews 適用德國媒體法
- Digital Policy Alert:ZAK 裁決紀錄(2026-07-14,認定德國媒體法適用於 Google AI Overviews)
- heise online:媒體監理機關對 Google 與 Perplexity 的 AI 摘要出手(兩案分由 Hamburg-SH 與 Berlin-Brandenburg 主導、DSA 豁免不適用)
- Broadband TV News:德國監理機關以媒體法規範 AI 搜尋服務(AI 摘要含幻覺屬業者自產內容、Oster/Busch 法律意見、可上訴)
- US News/Reuters:German media regulator says Google’s AI Overviews subject to German media law
- 全國法規資料庫:人工智慧基本法全文